汉中男子建房趁承包人去世抵赖不结账,最终吃了官司失去诚信
2019-06-28 10:32:18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0评论
汉台男子胡某建房时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何某,施工期间,罗某为其送过两次建筑材料,尔后胡某拖欠两次材料款共计六千余元,胡某声称有一部分钱由何某代付,但何某已去世,胡某想趁着何某之死“玩”个死无对证。最终,罗某与胡某对簿公堂才讨回余款。
2012年12月份,汉台男子胡某自建房屋时,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了何某施工。施工期间,罗某向胡某修房工地先后送瓷砖等建筑材料两次,每次均由胡某在罗某出具的送货清单上签注“收到,胡某”或“胡某”之内容。两次销货清单所载材料计货款分别为6776元和1441元。
庭审中,双方共同认可在第一次送货后,罗某收到货款2000元。对罗某第一次所送瓷砖等建筑材料的剩余货款,胡某称其全部交给了何某,由何某向罗某代为支付,现何某死亡,本人不应再向罗某支付。对第二次供货货款认可。
因双方对剩余货款数额存在争议,胡某一直未向罗某给付。罗某遂具状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因双方对已付货款数额存在争议,调解不成。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胡某修房时,原告罗某向胡某建房工地送瓷砖等建筑材料两次,胡某在罗某出具的送货清单上署名已收到。足以证实罗某所送瓷砖等建筑材料已由胡某接收且已实际用于自己所建房屋。因胡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向案外人发包,建房材料款项不在发包范围之内,故应由胡某向供货方即本案罗某支付瓷砖等建筑材料款。
审理中胡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将第一次所送材料剩余货款向罗某支付清结。法院根据原、胡某的陈述内容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胡某之间存在建筑材料买卖关系且胡某已向罗某给付货款2000元,对剩余货款,胡某应当向罗某清偿。
2018年4月3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限被告胡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货款62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寄语:生意往来要注重诚信,购买货物给付货款天经地义,任何理由都不是拖欠货款的原因。不要想着钻空子,法律是公平的,正义不会缺席。
【责编:崇嘉】
评论
全部评论(0)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0评论 2614天前
用户名